政策法规

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00:00

为充分体现医院对职工的关怀和爱护,根据自治区总工会有关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一)补助对象

凡生活确有困难的本院正式职工(会员)、退休工人都可享受困难补助。

(二)补助方法

困难职工补助,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

(三)补助标准

1.定期补助:目前暂按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低于下列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本院职工最低生活费每月定为300元。

2.临时补助: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可根据抚养家庭人口多少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无供养的补助300元。

抚养一人的补助400元。

抚养二人的补助500元。

抚养三人的补助600元。

参加人寿保险的不补助。

(2)职工家里发生火灾或自然灾害,可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补助500元—1000元。但有保险公司赔偿的不补助。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职工因病住院开刀治疗,可补助营养费100元。

(4)职工患严重疾病确实在家休息,六个月以上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可补助300元—1000元。

(5)职工家属(指无工作的)患重病住院治疗,自己负担药费较多,家庭生活水平又属偏低范围,可适当给予补助。

(6)享受定期补助或生活水平属偏低的职工子女上学,学费额较大的,可适当考虑补助。

(四)补助手续和批准权限

1.对医院困难职工要做到“四清”:即家庭人口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职工抚养人口清,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及时向院工会提出申请补助报告。

2.院工会要全面掌握职工困难情况,接到分工会的申请报告后,要深入基层调查核实,并定期组织讨论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半年研究讨论一次。

3.职工困难补助经院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困难职工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经院工会领导签字后领取困难补助费。

(五)凡违反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补助

1.凡违反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规定者。

2.违反计划生育造成生活困难。

3.受法律、治安处分者。

4.工作不认真,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5.违反“院纪院规”罚款处分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6.因购买房屋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7.非因公遇特殊事故去世者,已由有关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的,本院不予补助。

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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