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00:00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医院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能力,增强医院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保证院长任期目标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使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机构。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医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医院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保证院长在医院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的职权;院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医院发展规划、

工作方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重大技术改革和技术引进计划、自由基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

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

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采用代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四、评议、监督医院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

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政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于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罢免或降级。对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六条 院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

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院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

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院务会应有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参加。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职工,均可当选

为代表。

二、职工代表以科室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

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院级领导干部,分配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

位的活动。

四、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须经各级党组织审核,

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全院职工数的7%左右。

职工代表应有医护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院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在全院、科室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二、出席院职工代表大会,以支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组),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合组代表团(组)。各代表团推选团(组)长一人,副团(组)长一人,并使代表人数划分为若干代表组,各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名。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

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院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

效;调出院外,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四、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

代表即为当然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

一、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医院执行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医院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

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

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

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

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劳动纪律,

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

议。

一、主席团成员包括工人、医护、管理人员和党、政、工、

团主要领导干部。

二、主席团名单由代表团和院党、政、工、团协商提名,

提交预备会讨论通过。

三、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的召开,讨论决定大

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职工代表若干人参加院务委

员会,参加院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院务委员的职工代表。参加院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人选,一般可以从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中提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壹年召开一次。,每年会议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医院活力、促进技术

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本院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

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提案审查生活福利、

民主评议干部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专门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

权,可以审定属于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

工提案的处理,并向职工代表提出报告。

五、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

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经院长同意,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

题,可由院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把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起来召开。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

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

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

议,检查、督促大会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

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

合法权益。

七、组织医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院

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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