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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发布人:古博荣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9日 09:33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支付责任,规范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工会会计制度》财政部 财会〔20097号及党委 “三重一大”管理要求等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现制定医院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应体现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项支出实行授权审批、层层负责。

第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做好经费支出的核算、监督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审批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工会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五条 工会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都必须纳入工会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条 经费审批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专款专用、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遵守事权与财权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高效、快捷的原则。

第九条 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与支出并重原则。

第十一条 分级审批原则。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工会主席审批权限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年度预算内10000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审批权。

(二)分管工会院领导审批权限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年度预算内1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审批权。

(三)年度预算外所有经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分管工会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支出。单笔20000元以上的及涉“三重一大”经济事项,还需提交总院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年度预算内10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工会或分工会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审批表》,并提交报销票据、合同、协议及说明等必要的相关支撑资料,经工会主席审批后,报工会财务人员审核,办理付款。

(二)年度预算内每一笔支付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工会或分工会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审批表》,并提交报销票据、合同、协议及说明等必要的相关支撑资料,经工会主席、分管工会院领导审批后,报工会财务人员审核,办理付款。

(三)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还需提供党委会纪要。

 

第五章  审批职责

第十四条 各经办人工会或分工会审批的各项经费收支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工会或分工会预算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分管工会院领导,对所审批的各项经费收支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工会财务审核人根据会计法规以及工会相关规章,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业务进行严格审核,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医院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票据要求

第十八条 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适用的正式收据;并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包括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应信息完整、准确,必须具备单位名称、日期、填制人、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清单等; 记载的各项内容不能涂改、挖补,若发现原始凭证开具有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二十条 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在当年按照审批流程签批入账,发票不得跨年报销(12月的可在次年元月报销),逾期未办工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工会主席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办公室        20213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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