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工 会 选 举 制 度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我院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院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院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工会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 院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设委员13人。

第七条 院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工会委员会由13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 院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能坚持党的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依赖的人员中选定。但院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院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九条 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基层分工会或科室和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基层分工会或科室、工会小组的多数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院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一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选举前,医院工会组织应将侯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三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代表从不是侯选人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侯选人的名单以姓氏比划为序排列。

第十五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十八条 侯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侯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侯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十九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条 选出的新一届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动其工作。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二十二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需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设副主任委员一人。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六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本院工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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