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医院各项改革,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医院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作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内容的“四自”教育,引导女职工做“四有”新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鼓励动员女职工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类 技术、业务、理论培训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组织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医院的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四条: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研究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建议行政及时解决或通过职代会加以解决。同一切歧视、侮辱、迫害女职工的思想和行为做斗争,维护女职工在政治上、经济上、家庭问题等方面与男同志平等的权利。
第五条:监督、协助行政贯彻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建立健全女工保护制度和女工保护措施。
第六条: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全院女职工开展有利于增强女工体质、活跃女工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协助保健部门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普查。
第七条:关心女劳模、女先进工作者,在评选劳模、先进时,女职工要有一定比例。
第八条:协助工会搞好幼儿园的工作,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二章 组织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九条:根据医院女工多的特点,工会成立女工委员会。
第十条:女工委员会,由职工中自下而上推选在群众中有威
信、有能力,热心女工工作的积极分子9---11名组成。女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女工委员或分管女工工作的主席兼任。委员任期与工会委员同。
第十一条:女工委员会应围绕工会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
的特点,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召集会议,布置工作,研究问题,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女工委员会要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并及时向工会请示报告工作,主动取得医院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女工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做好女工工作。
第十四条:依靠广大女工工作积极分子,做好女工工作。经
常深入到女职工中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痛苦。做到为女工说话,替女工办事,做女工的贴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