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0日 00:00

宁医总院(工)发[2014]3号

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分工会、各工会小组: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会工作条例》已经2014年1月14日党委会议研究,2014年1月16日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会工作条例》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会委员会

2014年2月13日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会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6日第二届职工代表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结合医院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医院工会是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建立的医院

职工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医院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医院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医院工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医院总体工作大局,全面履行工会组织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保护、调动、发挥好职工参与医院改革、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工会组织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推动医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以及构建和谐医院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医院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医院工会组织必须坚持下列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医院改革、发展和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医院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医院业务工作和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坚持自觉接受党对工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党组织的决定和指示。

(三)坚持工人阶级、知识分子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挥优势、体现特色,推进工会工作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六条 医院工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即在维护人民群众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医院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充分表达和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医院改革和建设,完成医院各项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地位和作用

第七条 医院工会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工会职能,好

党的群众工作,对于保护、调动、发挥好医院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促进医院中心工作的完成具有重要作用。

第八条 医院工会组织的作用:

(一)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组织通过

履行职能,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发动、组织和团结起来,使之自

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自身特点出发,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工会活动为载体,更好地把职工团结在党组织周围,为保持和发挥工人阶级整体先进性,夯实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发挥重要作用。

(二)发挥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工会组织通过履行职能,有效吸引、组织和教育职工自觉娇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动员职工支持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代表和组织职工对医院管理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对医院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对医院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促进作用。

(三)发挥工会培养高素质职工队伍的大学校作用。工会组织通过履行职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党组织开展“促学”活动,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职工的头脑,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通过对职工进行历史使命、优良传统教育及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协助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理顺人际关系,促进医院形成团结、文明、和谐的人文环境,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医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医院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发动和组织职工进行基本理论、科学文化、业务知

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创建学习型医院,争做知识型职工;协助党组织加强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术能力和法律法规素养,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认真履行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积极拓宽维权渠道,创新维权载体,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切实保障职工对医院内部事务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合法权利。

(三)重视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引导和教育职工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眼前与长远、局部和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组织职工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开展劳动竞赛活动,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形式,参与对医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鼓励职工对改进工作及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劳动关系和人事行政关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六)协助和督促做好医院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集体福利工作。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参与调解劳动纠纷。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七)组织职工开展适合医院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增进职工身心健康,活跃职工业余生活,促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

(八)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按照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提出的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要求,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九)加强女职工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搞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十)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促进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专、兼、群”相结合的工会工作队伍;做好对工会干部的培训;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的指导和会员的会籍管理;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十一)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二)完成医院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领导体制

第十条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

医院党委领导为主。

第十一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医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医院党委、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和基层分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是医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工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主要是:

(一)对党组织的指示、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和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重要事宜,向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请示、报告。

(三)修订工会工作规章制度;工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

重大活动等。

(四)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五)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十六条 医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和下级工会的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接受监督。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成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撤消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被撤消或终止,该工会组织应撤消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

的机构合并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凡任期届满的工会组织应及时换届。如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十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届满时由有关部门安排其进行岗位交流。

第二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一般不应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非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不得罢免。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离任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工会按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定期向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及时提请党组织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提请党组织讨论和研究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贯彻上级党委对工会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决

议的意见。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方案、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成员的提名人选。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及职工群众的思

想情况。

(四)推荐表彰先进、重要活动的实施意见。

(五)职工群众对医院工作、党政领导的意见和建议。

(六) 工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医院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制度。工会应会同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院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医院工会应经常

向基层分工会和会员代表通报情况,听取基层分工会和会员的意见,研究推动解决问题。各基层分工会要主动向医院工会反映情况、报告和请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级工会干部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度。工会根据需要组织工会干部、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和会员代表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协调服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引领创新能力。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工会根据实际,可采取座谈会、专题研讨、个别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就单位重点和难点问题,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职工思想状况、工作状况和生活状况调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对工会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干部教育、财务管理等制度。明确工会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办公室工作程序,落实工会各项制度。

第六章 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工会会员应按规定的标准按月交纳会费。会费由本级工会独立使用。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行政,于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按上一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及时足额划拨工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单位划拨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管理、上解和使用工会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并在银行单独开启建帐,依法独立管理和自主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原则是“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略有节余”;工会经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可从实际出发,每年向行政申请一定的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工会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工会经费审计制度进行。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房屋、设施、活动场所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相关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所需的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工会的财产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会工作条例

下一条:工会经费审查人员行为纪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