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职工(会员)疾病爱心互助基金实施办法
宁医总院党发〔2022〕3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友爱精神,切实关爱职工健康,体现医院大家庭的温暖,帮助医院职工(会员)解决遇到疾病时的特殊困难,完善和健全职工救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建立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职工(会员)疾病爱心互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会员)疾病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专项用于医院职工(会员)身患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伤害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的基本经济补助。
第三条 医院成立互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工会主管院领导任组长,工会委员会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会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会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互助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在职人员,即工会会员(含备案人员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缴纳基金人员)。
第二章 互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互助基金设立后,医院每年行政配套拨款12万元作为基础基金。
(二)职工(会员)按年度缴纳互助基金。每人每月10元,全年120元(每年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一次性扣缴到互助基金帐户)。
(三)职工个人主动捐赠。
(四)社会公益捐赠。
(五)互助基金的增值、孳息积累。
(六)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六条 互助基金的管理
(一)工会建立互助基金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互助基金不建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互助基金不积累。退休、调离医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愿退出者不予退还。
(二)互助基金按照安全、合法、保值、增值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运行方案,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报院党委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互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医院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四)互助基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用途以外的开支。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申请者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补助款;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七条 职工(会员)因患疾病在市、省(区)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或经区、市医保中心审批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可申请互助基金补助。
第八条 参加互助基金坚持自愿原则。如果职工(会员)个人不愿参加互助基金(指既不同意统一扣缴,也不主动缴纳互助基金的),不享受本基金补助,医院不给予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九条 互助基金的互助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跨年度住院的职工(会员),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申报。
第十条 互助基金的补助范围是因患疾病或重大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 每年度一种病一次住院(患恶性肿瘤的可不限住院次数),经市、省(区)医院治疗,医保统筹报销及其他社会保险报销后的自付费用,经领导小组审查认可,可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患恶性肿瘤需放(化)疗、靶向药物治疗;血液透析治疗的职工(会员)在市、省(区)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治疗费、检查费、药费(不含外购药品、药店自购药品)经领导小组审查认可,可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一)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1.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2.意外伤害导致的重伤或残疾;
3.见义勇为造成重伤或致残。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不予补助:
1.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引发的事故、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洁齿、减肥、增高、保健或者装配假眼、假牙、假肢、助听器、分娩等发生的费用;
3.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4.不属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非必须药品、耗材、治疗项目、健康护理等所发生医疗费用;
5.因违法、违纪或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发生意外并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6.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的补助标准:
(一)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最低额度为自付费用(指医保统筹报销及其他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档次和比例给予补助:
1.一万元以下的(含一万元)部分:补助30%;
2.一万元(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含三万元)部分:补助40%;
3.三万元(不含三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部分:补助50%;
4.五万元(不含五万元)至七万元(含七万元)部分:补助60%;
5.七万元(不含七万元)至九万元(含九万元)部分:补助70%;
6.九万元以上(不含九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部分:补助80%;
7.十万元以上(不含十万元)部分:补助90%。
(二)基金补助最高限额:每人每年度内享受的基金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会员)本人书面申请;
(二)市级、省(区)级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住院费用结算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本人,其他材料及复印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互助基金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月集中核报上一年度互助基金补助费用。申请互助基金补助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会),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互助基金由职工(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由所在分工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职工(会员)疾病互助基金审批表》(见附件),连同申请资料报互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会)。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互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工(会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医院医保部门审核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提出补助意见,报院党委审批。
(四)职工(会员)确有特殊困难的,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申请人应配合和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申请材料的审核。
(六)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院党委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补助款经申请人签字后给予支付。申请人不能签字的,可委托其亲属或他人代签,该单据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存档。
第十五条 互助基金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如资金不足,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降低补助比例和标准。如有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累积使用。
第十六条 互助基金的审批和使用由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每年的收支情况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会委员会作出基金收支及余额专题报告,同时向全院职工(会员)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发生人员变动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调入、分配、备案等新增人员从试用期满当月起扣缴当年全额互助基金,次月起享受互助基金待遇(当年度截止12月31日在医院工作不满半年的,当年不缴纳个人基金,不享受基金待遇)。
(二)参加本基金职工(会员)退休、调离本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所缴互助基金不予退还,从离院离岗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基金补助。
(三)坚持正常缴纳互助基金、正常退休但未享受过基金补助的职工(会员),可给予延缓基金补助待遇一年。
(四)坚持正常缴纳互助基金,因突发意外去世(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不予补助的情形除外)且从未享受过基金补助的职工(会员)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2月27日印发的《职工(会员)疾病爱心互助基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职工(会员)疾病爱心互助基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