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关于会诊费用下医嘱的相关规定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08日 00:00

各临床科室:

根据医院电子病历运行现状和主管医生负责制的原则,现将会诊费用下医嘱做出如下规定:

1. 因会诊产生的费用,会诊医生必须在会诊单中明确注明所做检查或治疗的名称、次数。

2. 主管医生接到会诊单后,必须及时将会诊单中所注明的检查或治疗的名称、次数补下医嘱。

3. 如果主管医生对会诊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会诊科室。

宁医附院医务处

宁医附院医保办

20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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