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简介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08日 00:00

一.原则:

1. 坚持既能方便群众就医报销,降低住院医疗费用,又便于定点医疗机构操作的原则。

2.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全区药品“三统一”政策,使农民群众的住院医疗费用有所下降。

二.费用结算

参和农民在宁医大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所有医疗费须自付全额结算,出院后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在地新农合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1. 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2.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有效);

3. 住院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首页复印件;

4. 住院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 住院分娩产妇的准生证、再生证、计划生育证复印件;

6. 农村低保户住院病人低保证明;

7. 骨折外伤需提供病历复印件。

三.住院费用报销标准(以兴庆区新农合为例)

1.一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以上报销70%;

2.二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以上报销60%;

3.三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以上报销35%;

4.非定点医院起付线以上报销20%。

5.计划生育范围内,正常产每例补偿200元;剖宫产每例补偿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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