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工会会费管理制度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00:00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院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交纳。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补助等不计在内,各分工会、工会小组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第四条 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会费,以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五条 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第六条 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工会会费由工会小组负责收取,并按季上交给医院工会。

第八条 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按季公布,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审议。

第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为医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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